江南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江大校办〔2010〕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校内各单位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正确处理来信与来访,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应当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按政策和规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人是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领导责任制和领导问责制。校内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党政领导应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校内基层。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学校信访工作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信访工作。
第八条 校办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部、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规定,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以及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学校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对师生员工不服信访处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复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信访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批办、转办到校内有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学校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信访调研,撰写信访工作动态,向校领导反映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定期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信访案(信)件查办情况;
(七)负责学校信访信息统计、上报教育部等有关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
(八)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信访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分管本单位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承办学校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按时向学校报送有关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负责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一条 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学校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受理;属于需要其他相关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
第十二条 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如不属于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其信访问题的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或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不详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依照职责属于学校处理而信访情况重大、紧急的,由校办及时提出建议,报请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对学校转办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对学校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校办。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校办决定受理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发生群体性信访,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尽早亲临现场,听取意见,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匿名信访事项,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职责归属,直接转有关领导或单位参阅、酌情处理。
第四章 信访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单位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信访事项或处理权限属于本单位的应由本单位信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信访负责人无法处理的应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可以送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如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本级或本单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登记后转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或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后,应将处理意见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口头答复信访人处理意见的,应将答复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办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将检举、揭发、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私自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三)要严格登记手续,认真审阅来信,不得丢失或私毁信件。处理来信结果要及时回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要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基层。
(五)遇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应耐心劝导,做好规范其信访行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群体性上访苗头,要及早建立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
(六)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立案存档,存档材料要齐全。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的要求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并应当到有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人以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必须以书信形式提出反映的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信访秩序,规范自身的信访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办公秩序。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大局有益的,由学校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由学校和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与责任人谈话、校内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组织处理。
(一)对信访事项不认真研究处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措施不利、处理不当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答复而引起信访人多次重复访、集体访,甚至越级上访,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苗头问题协调疏导或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贻误处理时机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案件、主要信访件,无故不能按时办结上报或不说明未报原因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歧视、刁难、压制、泄密,对信访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信访中以权谋私、行为不廉洁、处理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立案追究。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江南大学信访工作条例》(江大校办〔200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