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我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设江南大学信息公开工作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组),作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推进、监督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办公室主任或由各单位指定人员为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协调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规范公开形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遵照《江南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在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单位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江南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江南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指南》中应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等。《目录》应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各单位需根据《目录》,及时公布和更新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辅助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媒体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有涉密风险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涉及多部门的信息公开,应由信息完成单位负责沟通协调,保证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前原则上应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见附件):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学校财务按照规定收取。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并监督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
10月
31日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公开工作概述;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不予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
8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款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五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江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江大校办〔
2010〕
44号)同时废止。